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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義務與權利

義務

1.出席由本會舉辦的教牧同工聚會。
2.推動及鼓勵會友參加由本會舉辦的聚會。

權利

1.受聘教牧同工,若非本會屬堂基本會員(或會友),可於在任期間享有
本會屬堂基本會員(或會友)之投票權;若離任即自動失去此權利。
2.由於董事必須為本會會員,且須有兩年或以上年資,故此教牧同工任職滿兩年或以上,
可被提名出任當然董事或選任董事。
3.本會同工可獲本會發出的同工證。
4.可享用本會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