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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教會人事糾紛指引

處理原則

『倘若你的弟兄(姊妹)得罪你,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。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,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』【馬太福音18:15-17】

教內解決:

教會中人事糾紛往往發生於同工之間、同工與教會領袖之間、教會領袖之間。教會人事應於教會內解決,避免訴諸教外人。除牽涉違反香港法律外,切勿提出法律訴訟。

1.教會上下人等應互為守望,經常警覺,避免發生人事糾紛,預防勝於治療。一旦發生,
即使彌補裂痕,教會已深受傷害。
2.若出現上述人際衝突,當事人應先自我檢討。
3.當事相方私下見面,坦誠表明所持理由。
4.若發覺自己有錯誤,立刻向 神認罪,隨即向對方認錯。
5.若各執一詞,兩不相讓,應請教會單位內一位屬靈長者代為評理。
6.仍未能解決時,則交由堂會主席、董事會主席及堂主任組成的小組評理。
7.若仍未能解決,須請求本會介入,本會董事會將委出評審小組。
8.本會董事會為最終裁決。